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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三、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学会理事会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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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广东省行业学会条例》和《佛山市顺德区测绘学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【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,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,理事须为会员代表】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
第三条 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
第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计划和实体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第五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六条 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
第七条 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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